鄭州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具有審美創新的工業設計方案。 外觀設計必須具有與現有外觀設計不同的可識別創新設計才能獲得專利授權。 創新設計是授權設計的設計。
《專利侵權糾紛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及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綜合判斷。該設計。一般情況下,外觀設計的設計師是在現有設計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對于現有產品,專利設計一般都會有現有設計的部分內容。同時,該設計還具有與現有設計不同或相似的設計內容。正是這部分外觀設計內容使被授權的外觀設計具有創新性,從而滿足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實質性許可條件:不屬于現有外觀設計,不存在沖突申請,明顯不同來自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這部分設計內容的描述構成了授權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授權設計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者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

由于設計特征的存在,一般消費者容易將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因此,其對外觀設計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